行政、日常管理制度
中文系教师调课请假制度
更新时间:2019-05-21 13:54:52点击:

中文系教职工管理办法(试行)

为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,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,本着从严治教、严格管理的原则,根据我院《教师教学工作规程》和《关于调课、停课、调换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系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所有任课教师均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,做好上课准备。

二、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-15分钟或提前5-15分钟下课者,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;上课迟到15分钟或者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者,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。

三、任课教师需要停调课,必须提前两天向系主管教学主任当面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到教学秘书处履行停、调课手续。

四、专职与外派教师停调课前需书面提出请假申请。请假一天以内者由主管主任批准;两至三天者由系主任批准;三天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。

五、任课教师请假获准后,应在教学秘书处履行停调课手续。未经批准擅自停、调课,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。

六、如因特殊原因,不能亲自办理停调课手续,可电话告知,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但必须在事后补全请假手续。

七、辅导员请假一天之内者由主管领导审批,二至三天由系主任审批,三天以上者由主管院长审批。

八、辅导员请假时,应将日常班务管理事务委托同行办理,并在请假手续上予以注明,否则造成的责任事故自负。

九、系所有副科级以上(包括副科)管理人员如因个人原因请假,应征得系主任的同意,及时告知主管领导,将手头工作妥善安排,并在请假手续上注明,否则造成的责任事故自负。

十、系副主任如因个人原因请假,三天以内者须向系主任请假,三天以上者须向学院主管领导请假,并将手头工作妥善安排,否则造成的责任事故自负。

十一、系主任直接向院长请假,获准后应将手头工作交待给副主任,否则造成的责任事故自负。

十二、凡请假获准者,必须保证通讯畅通,以便于联系。

十三、所有请假者均须在系行政秘书处备案,填写有关信息,作为月末考勤上报和年终考核的依据。

十四、我系实行销假制度,并在行政秘书处备案,作为月报考勤时的依据。凡不予销假者,一律以旷工论处,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。

十五、凡造成一般教学事故者,将建议学院通报批评,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;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,外聘教师给予解聘,专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,并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相应津贴。

十六、教师停调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20%,则视为未完成教学任务。兼职、外聘教师不得续聘,专职教师扣发全额奖金。

十七、辅导员请假不得超过工作总天数的20%,否则视为未完成工作任务,年终考核不合格,并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相应津贴。

十八、全体管理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上、下班制度,不得无故离开;如因工作原因外出,必须保持通讯畅通,以便于及时取得联系。

十九、本规定适用于我系所有教师。如任课教师系外系部聘请,我系将向相关系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

二十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如有未尽事宜,实施后将予以适当调整。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文系。

中文系

2009年3月12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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