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
中文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
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,狠抓教学质量,加强教学指导和督导,充分发挥老中青教师传帮带的作用,培养青年教师,努力造就社会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,依据学院《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》(延大西院教[2010]136号),结合中文系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条例。
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进一步加强我系本科教学工作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规范教学管理,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二条 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中文系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,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对中文系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、审议和监督实施。
第三条 中文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:
1.制定中文系的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,指导教学工作;
2.制定中文系专业设置、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;
3.组织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;
4.组织制定和审议各专业课程建设规划,评审、推荐优秀课程;
5.组织制定各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的基地建设规划;
6.组织制定各专业的教材建设规划,负责推荐我系教师参编或编写教材的出版工作;
7.负责制定中文系有关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;
8.负责制定中文系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;
10.负责组织申报中文系各专业的教学成果奖;
11.负责开展有关教学工作的专题调研;
12.负责中文系日常教学的管理与监督工作。
13.负责落实中文系青年教师的培养、培训工作。
14.负责推荐中文系优秀教师、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候选人工作。
15.负责中文系教学团队的培育与建设工作。
16.负责组织中文系的专业建设申报、教学评估与督导工作。
17.负责组织教师职称评审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。
18.负责指导与监督各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工作。
第四条 中文系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教学水平、治学严谨、热爱教学工作、富有教学经验、作风正派、坚持原则、办事公道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。
第五条 中文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。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中文系系务会审议批准。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时,须报请中文系系务会批准。
第六条 中文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、副主任一人,秘书一人,委员八人。
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中文系系务会。
中 文 系
二○一二年九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