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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系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
更新时间:2019-05-21 13:55:34点击:

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

中文系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

为了推动我系学科建设的发展及学术水平的提升,依据学院《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(延大西院 [2007]113号),结合中文系实际,特设立中文系学术委员会,并制定以下工作条例。

第一条 中文系学术委员会是在系主任领导下的学术评议、咨询、协调组织。其宗旨是协助系主任在促进学科建设、提高学术水平、扩大学术影响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。

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在系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能是对中文系学科建设、科研的中长期规划与重要工作计划、方案等进行讨论、审议、决策并监督实施。

第三条 具体职责如下:

1.审议中文系重点学科、重点专业的建设规划方案。从学术角度审定中文系的专业设置、调整与发展规划,为中文系系务会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;

2、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各级各项科研奖励、成果进行学术审查;

3.依据学院相关文件,负责组织、指导中文系教育教学研究、教学改革及各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,以及推荐上报工作;

4、参与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,负责选拔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,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;

5、负责申报学校设立和认可的各类教学、科研等学术奖项;

6、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科研、学术水平进行审议。

7、受中文系委托或配合学院的科研工作,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;

8、组织全系各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;

9.审议教师提出的进修、访问及合作研究的计划。

10.负责对全系教师的年终科研成果的统计、认定,以及对相关科研工作进行考评。

11.完成系主任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。

第四条 中文系学术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、治学严谨、富有教学经验、作风正派、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的人员组成;

第五条 中文系学术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。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中文系系务会审议批准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召开须有超过2/3的委员参加,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表决结果以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2/3为通过。遇有重大争议的问题,可申请有一次复议的机会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。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关心本系学科建设的发展、科研等工作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,并主动为中文系学科建设、科研等工作献计献策,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。
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,专业应涵盖中文系的各个学科。
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人,秘书一人,委员五人。

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中文系系务会。

中 文 系

二○一二年九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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