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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系党总支组织发展培养对象管理办法(试行)
更新时间:2019-05-21 13:40:06点击:

中文系党总支组织发展培养对象管理办法(试行)

为坚持培养标准,保证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,结合我系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作为培养对象的基本要求

1、必须是共青团员,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、积极要求进步的我系在籍学生。

2、担任学院各级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,并能充分发挥作用,或具有特殊专长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作为培养对象。

3、有突出贡献者。

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在考核期内不能作为培养对象:

1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者。

2、日常综合表现测评成绩在班级后30%者。

3、党组织认定的有不良行为者。

二、作为入党培养对象的考核标准

考核标准分为五项,总分为100分,对考核80分(含80分)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作为组织发展的培养对象。

1、政治标准(10分)。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信念;在重大政治事件中,立场坚定,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;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。(团支部和辅导员,各占5分)

2、思想标准(10分)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;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。(团支部和辅导员,各占5分)

3、业务标准(40分)。学生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良好,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。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0%,40分;11%——20%,35分;21%——30%,30分;31%——40%,25分;41%——50%,20分;51%——60%,15分;61%——70%,10分;71%——80%,5分;81%以下零分。

4、行为标准(20分)。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里组织的各项活动或会议,每次加2分;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或任务,每次加2分;获得各类荣誉(除奖学金外),每次加2分;所在班级获得各类集体荣誉,每次加2分;撰写文章,署名发表,每次加2分;受到通报表扬,每次加5分;担任学生干部,每学期加1——10分;受到通报批评,每次扣10分。(各项行为标准,必须得到辅导员签字方能确认)

5、群众基础(20分)。在班级有良好的群众基础;广泛联系同学,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。班级投票满意率80%(含80%)以上,20分;79%——70%,15分;69%——60%,10分;59%——50%,5分;49%以下零分。参加投票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五分之四。

三、培养对象教育与管理

培养对象的教育管理主要通过党校培训、培养人谈话、召开座谈会、听取群众意见、实际考察其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,考察时间为一年以上。

作为入党培养对象,要认真学习科学理论,对党的基本知识比较熟悉和了解,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,必须按要求每季度至少写一篇思想汇报,思想汇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,写自己的真实思想感受,严禁抄袭。

四、有以下任何一项情况,取消作为培养对象的资格:

1、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;

2、党课培训考试不及格或无故缺考者,一学期内文化课程不及格达到两门(包括两门)以上者;

3、课程考试中违纪,或受到行政处分者;

4、在寝室卫生抽查中连续三次被评为“差”,或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,影响宿舍安全者;

5、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良行为,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并经核实者;

6、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。

五、培养对象的考核

1、按照五项考核标准,采用评分制量化考核的办法。

2、考核工作由系党总支统一部署,各学生党支部组织落实,培养人具体负责,各团支部、班委会、辅导员配合进行。

3、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系党总支负责解释。

中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中文系总支委员会

2010年3月24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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